•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49次会议情况简报
  •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                 发布时间:2009-10-22 阅读:592


  2009年9月5-11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第49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会议重点审议了委任委员会工作报告及提请审查事项、一般项目方法学、小项目方法学、造林项目方法学等相关事项、上次会议以来EB成员提出需要审查注册和签发减排量的项目、上次会议决定进行复审的注册和签发项目、向缔约方会议报告事项及EB自身管理事项等。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DOE委任问题

  会议听取了委任委员会第33次会议情况报告及推荐审批事项。委任委员会报告了目前DOE的数量和分布、正在申请作为DOE的机构、对申请机构审查进度、对DOE工作评审的情况等。目前,已经有27个DOE,正在申请的有15个。我国有2个DOE,正在申请的有4个。委任委员会目前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加快审批DOE申请的措施、监管DOE的行为以确保其能够正确履行DOE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处理DOE违规行为、提高DOE审核和核证工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等问题。执行理事会要求委任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DOE的评审及监督工作。此外,执行理事会还做出了如下决定:

  (一) 同意临时中止英国SGS的DOE资质,限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如果能够在此期限内完成整改,将撤消这个中止决定。在这期间,SGS仍然可以按照EB的要求,提交初审、复审等方面的答复文件,但不能够提交新的注册和签发申请等。

  (二)会议批准了监管DOE工作的政策框架文件,要求秘书处提出执行这个政策框架的具体办法。

  (三)同意每半年对VVM进行一次小的审查和更新,纳入执行理事会做出的新决定等。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更新,修改和完善VVM。

  (四)决定请秘书处启动起草关于项目参与方上诉DOE决定的程序草案,供执行理事会第51次会议讨论。这个决定主要起因于目前有些DOE对项目采取非常不负责任的审核和核证行为。如果DOE继续这种行为,将会受到项目参与方的起诉,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二、对一般项目方法学的讨论情况

  在上次执行理事会与本次会议之间没有召开方法学委员会会议,因此没有方法学委员会的正式报告供讨论。会议对方法学的一般问题和有关指南进行了讨论。会议对额外性论证涉及的“first-of-its kind”指南、简化“common practice”分析进行了讨论,但未能做出最终决定。会议要求方法学委员会全面改进方法学的审查和审定,加速方法学的审批及提高应用性,加强方法学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要加强与项目业主的沟通,以避免新的方法学无法应用。

  会议讨论了国家电网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核实问题。秘书处起草了一个关于核实国家电网排放因子的工作程序。一半委员支持一半委员反对。会议决定请方法学委员会研究这个问题。

  此外,会议重点讨论了方法学委员会聘请专家撰写的关于碳收集和储存技术是否能够作为CDM项目的技术咨询报告。会议讨论非常激烈,一派认为这个报告非常好,解决了目前这项技术作为CDM项目存在的很多疑问和技术难题,希望根据这个报告的结论,给缔约方会议提出一个决定草案。但另外一派意见几乎针锋相对,认为这个报告超出其授权,是一个非常偏向的报告。这种讨论完全反映了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对这个问题的政治主张。会议要求秘书处与专家商量,继续修改完善报告。

  三、关于造林项目方法学

  与方法学委员会一样,在上次执行理事会与本次会议之间没有召开造林项目工作组会议,因此没有这个工作组的正式报告供讨论。

  会议重点讨论了造林工作组聘请的专家撰写的关于“forests in exhaustion”(可考虑翻译为“贫乏地力的林木”,意指在一片地上,长期植树造林后,地力贫乏,无法再继续按照常规造林,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才能够使林木正常生长)是否能够作为造林CDM项目的技术咨询报告。与碳收集咨询报告一样,对这个报告的讨论也非常激烈,一派强烈支持但另外一派强烈反对。对这个报告的讨论,也完全反映了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成员对这个问题的政治主张。会议要求秘书处与专家商量,继续修改完善报告。

  四、关于小项目方法学

  与方法学委员会一样,在上次执行理事会与本次会议之间没有召开小项目工作组会议,因此没有这个工作组的正式报告供讨论。

  会议讨论了小项目方法学基准线所涉及的关于“baseline penetration”问题,这个问题是指在一些具有减排效果的技术获得大规模应用后,其是否还具有额外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与“first-of-its-kind”以及“common practice”都属于同类问题,彼此也相互关联。会议同意下次会议就这个问题做进一步讨论,并要求方法学委员会及小项目工作组和秘书处进一步研究所有这些问题。

  五、我国项目被审查的结果

  (一)注册初审项目

  本次会议被列入初审的项目共32个,其中我国的项目19个。我国被审查的19个项目,有10个项目获得有条件注册,另外9个项目进入复审。这10个有条件注册的项目还需要重新提交PDD及核实报告,有些还需要补充必要的信息或证据。需要这些项目的业主及相应的DOE按照EB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和证据,再次提交给EB核对是否可以注册。另外9个进入复审的项目,则需要在接到EB通知后,就需要进一步答复和核实EB提出的问题,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EB。

  (二)注册复审项目

  这次总共被列入复审的项目共31个,其中我国的项目23个。审查后,我国20个项目获得有条件注册,这20个项目都需要补充不少信息和证据,重新修改PDD及核实报告。这些项目的业主及相应的DOE需要认真仔细研究EB的报告及要求,提供充足的数据和文件证据,确保修改后即能够通过,否则最终可能还是会被拒绝。请有条件注册的风电项目特别注意执行理事会报告第48段和49段的要求,这些风电项目的答复必须回答这些问题。

  (三)复审后有条件注册项目重新审查

  这次有3个过去已经批准有条件注册的项目,被再次提到会上讨论,其中2个是中国的项目。结果,3个项目都被最终拒绝注册。中国2个被拒绝的项目都是水泥余热利用项目,被拒绝的主要原因,是DOE没有按照EB会议决定的要求,再次对项目额外性论证的参数进行核实、给出审核意见。而对这2个项目没有做好核实工作的DOE,在EB的报告中也受到了点名的警告。由此可见,有条件注册并不一定能够最终注册。项目业主及DOE必须按照EB的决定,圆满回答EB提出的问题。

  另外1个被拒绝的项目,则是因为在复审后20周才提交修改后的项目PDD文件及核实报告,因为DOE曾经被中止了资质,导致了延误提交项目文件和核实报告。但因为实在超出时间太长了,执行理事会认为这是不能够接受的。

  (三)签发申请审查情况

  本次会议有12个签发初审项目,包括我国的2个项目。经过审查后,我国的2个项目获得有条件批准签发减排
量。本次会议讨论了上次会议决定复审的2个签发项目,包括我国的1个项目。会议决定批准这2个项目的签发申请。

  六、关于几个指南

  本次会议还批准了以下重要指南。

  (一)  关于方法学偏离申请指南

  本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申请方法学偏离的指南及相应的表格。指南规定了申请的范围、程序、每个处理环节的时限要求等。

  (二)  关于项目初审和复审的指南

  本次会议制定和颁布了项目初审和复审的指南。这个指南主要是把目前执行理事会在实施初审和复审的内部规则和程序公开化,以便于项目业主及DOE了解这些标准和程序,使执行理事会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

  (三)  关于额外性论证和“事前考虑”论证指南的修改

  会议对这个指南再次做了修改,增加了关于“事前考虑”的时间节点,即:在项目启动后,任何两个重要的与CDM相关的活动的时间间隔在两年以内的,将不再进行审查;三年以上的,将直接拒绝项目;在2-3年之间的,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审查。这个指南非常重要。

  (四)  关于在签发申请前申请偏离的指南

  本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在签发申请前申请偏离的指南及相应的表格。这主要发生在已经注册的项目在进行签发申请时,发现项目没有完全按照有关方法学要求执行,而这又无法进行补办,只能够进行偏离。该指南规定了申请的范围、程序、每个处理环节的时限要求等。

  (五)  修改监测计划指南

  一些项目没有完全按照注册PDD的监测计划或所适用的监测方法学执行。为此,EB制定了专门的指南供项目业主和DOE考虑申请对监测计划的修改。这个指南提供了申请监测计划修改的范围、程序和时限控制。

  七、关于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工作

  会议重点讨论了CDM发展的战略问题、CDM执行理事会本身的改革问题、提高CDM执行理事会自身的运行效率问题等。执行理事会将把这些问题的讨论成果,向缔约方会议报告。执行理事会还讨论了缔约方会议要求的所有事项,逐一对照检查落实。下次会议,将根据本次会议的讨论,形成一个报告,上呈缔约方会议审议。

  八、其它问题

  (一)关于一个DOE对一个CDM项目的设备或其它非CDM内容进行过核证,是否还可以同时对这个项目的CDM内容进行核实核证的问题。这次会议,专门讨论了一个这样的案例,EB的最终决定,是不允许DOE这样开展业务,因为这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关于中国风电项目电价问题。目前,我国的风电项目普遍面临电价问题的困扰,本次会议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十多个小时的讨论,依然未能够完全解决。解决好这个问题,对风电CDM项目发展至关重要。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能够清晰确定中国风电电价制定的机制,是否故意为获得CDM注册所为。如果一个风电项目采用当地电网此前采用的较高的电价,其内部收益率依然在8%以下,这种项目将可以获得注册;但如果超过8%,将需要进行审查,如果属于初审的,则会被判进入复审,如果是复审项目,则会被要求答复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执行理事会希望了解这种项目的上网电价是否是被故意压低到项目不具有经济性,从而可以申请CDM项目,以填补电价下降的部分。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方、各机构共同努力,包括气候变化、能源和物价管理部门、项目业主、项目开发机构、项目购买方、在中国从业的DOE、电网公司等,沟通好相关政策和信息,以确凿的证据和丰富的信息,给出全面和圆满的答复。另外,还可以考虑给出全球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风电价格变化情况和趋势,这样,如果中国的电价变化趋势与国外主要国家及全球的趋势一致,则中国电价的变化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三)这次会议批准了一个带有余热利用的天然气发电项目。执行理事会第48次会议曾经拒绝了我国一个很小的天然气项目(60MW),因为是热电联供项目。但从这次会议批准的余热利用天然气项目看,如果是余热回收利用项目,则可以获得批准注册。实际上,热电联供项目也不是不可以,关键在于必须解决热电比对减排量计算的影响。这个问题可能可以通过修改方法学加以解决。

  (四)关于项目注册前后参与方变更问题。这个问题对我国很多项目有影响,因为在早期确定的很多合同中,很多情况下外方参与机构是项目的联络点。本次会议对秘书处起草的文件草案进行了激烈讨论,决定下次会议继续讨论,争取在下次会议能够做出决定,颁布新指南。

  2009年10月

  注:本简报根据EB成员吕学都提供材料整理